【精华】施工合同锦集六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施工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施工合同 篇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户外广告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合同标的为高 米,宽约 米角钢框架表面安装镀锌板广告牌广告工程,数量为 个。
2 户外大型广告牌的名称:
3 施工地点:
4 上述广告牌的主材品名、规格、数量、见本合同附件一。
5 上述广告牌工程施工图纸,见本合同附件二。
二、甲方的责任: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用水、用电、道 ……此处隐藏10410个字……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也懂得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让我认识到很多以前完全不了解的东西,为以后得生活,工作打下了坚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