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7-09 20:29:25
【精选】房屋租赁合同合集七篇

【精选】房屋租赁合同合集七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承租方):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电话:0755-61921322(66808888) 乙方代理人:余华平 电话:134 1005 9566

房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龙园山庄13栋808室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 罗湖区龙园山庄13栋808 室的房屋租借給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 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住宿所用

三、 租期:自 20xx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 租金:每月 元RMB,大写:仟 佰元整

五、 租房押金:本次合同不再另外支付押金,按上次的协议继承租房押金,租房终止后,凭甲方所开具的押金收据,将上次的租房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六、 付款方式:1、乙方每一个月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的方式支付一次租金,共支付 元RMB,大写:仟 佰元整

七、 补充条约与之前 ……此处隐藏7437个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该法

第12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所以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决定着该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状况也不一样,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承租并准备用于经营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租赁合同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4日就此问题作出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

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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